今日市面上,有不少討論同性戀與聖經的著作。然而卻只有極少數的作品是從保守派的神學觀點在看待這個議題,同時又沒有抱持對同性戀先入為主的偏見。大部份這些作品,不是反對同性戀,就是傾向將聖經經文視為教義的權威書,而後面這類作者喜歡視聖經為建立教義的來源。
 我在美國最保守的聖經學校之一「包伯‧瓊斯大學大學」(Bob Jones University)接受廣博的訓練,因此我是以這樣的背景為立場來書寫本書。我在那裏學到了保守派的解經原則,以及希臘文及閃族語的應用訓練。而在神學及解經原則上,我都持保守派的觀點。
這本書的基本預設前提如下:
- 聖經經文完全是神的默示,經人為媒介,以其當時的語言和自然風格、文法書寫,也就是舊約聖經由希伯來文及阿拉姆語寫成,而新約聖經則以希臘文寫成,並且他們書寫的最後成果就是神所要記錄的切確文字。
- 聖經經文的權威性與無謬性。換句話說,聖經所記載的每件事(在原本的語言及上下文中)都是完全正確,並且絕對真實。
- 要對任何一部份的經文有正確的了解,則必須研讀整個上下文。
- 最好的解經評論就是經文的本身。
- 要了解原文的文字用語,得先了解此語言在當時的原意。
- 為了要了解特定事件或評論發生的原因,我們必須先了解該事件或評論發生時的文化背景。
- 要應用聖經的教導在我們現今的生活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這些教導在形成時的意義。
我不會為上述的前提讓步。然而,我能理解有許多的基督徒與我抱持不同的立場,他們也許會發現本書的某些部份頗有意思且實用,但他們可能仍想要使用其他較符合他們的神學立場之著作。
羅勃·亞瑟牧師 (Rev. L. Robert Arthur)
於加洲洛杉磯
第一章
所多瑪與蛾摩拉 (Sodom & Gomorrah)
用sodomy這個英文字來形容肛交以及/或男同性戀,可說是英語語文演變過程中最不幸的發展之一。創世記所記載所的多瑪城被毀事件之數千年後,這個語言的演變已在大部份英語系人民的腦海中烙下難以磨滅的印象--所多瑪城之所以毀滅,乃是因為男同性戀。幾世紀來,神學家難咎其辭,因為他們在這個不幸的誤解上大作文章,伺機譴責那些發現其性傾向為同戀者。
故事其實始於創世記十八章,如1、2節的記載,當耶和華和另外兩人在幔利向亞伯拉罕顯現。他們有兩則訊息要給亞伯拉罕。首先,他們告訴亞伯拉罕,他與妻子撒拉雖然都已年邁,卻要生育一子。第二,他們在20-21節中告訴亞伯拉罕,他們將要去調查所多瑪與蛾摩拉兩城,是否真有傳聞中的嚴重惡行。我們看到亞伯拉罕了解他們的意思是要毀滅這兩座城,他便以城中住有義人為由,而為兩城懇切代求赦免。在23-33節中,我們發現亞伯拉罕向耶和華討價回價,並贏得一個應許,只要在城中能找到十個義人,所多瑪就能被赦免。(當然我們了解,亞伯拉罕在所多瑪有既得利益,因為他的姪子羅得住在那地。)
現在,根據22節的描述,當其他人前往所多瑪時,耶和華留下來與亞伯拉罕談話。而抵達所多瑪的這兩個人,在不同處分別被稱作天使(19:1)和人(19:5)。在18:2中,耶和華和那兩位天使被描述為人,這在聖經中並非罕見,我們經常讀到天使,甚至耶和華也曾以人的化身和人類互動。(參照:創世記3:8;士師記13:15-16)因此,我們讀到這兩位天使化身為人來到所多瑪,並且受到羅得的款待(19:3)。
至此,很重要的我們必須瞭解整個古代歷史中相當盛行的待客之道律法。在奧維德(Ovid)的變形記中(Metamphosis)<8:625及其後諸頁>,有一個與天使拜訪所多瑪極為類似的故事,描述眾神到一個城市拜訪,只有一位居民款待他們,其他人都拒絕接待他們,此人也因而在該城被毀時得救。
我們必須記住當時並不盛行我們現代的這些汽車旅館業,而且旅人必須投靠路上所遇到的人。即便在這個相同的例子中,我們也可發現亞伯拉罕在幔利款待人身天使的例子<創世記18:1-5>。
我們甚至讀到上帝命令亞捫人和摩押人的子孫,雖過十代,也不得入耶和華的會,因為他們沒有款待飄流的以色列人<申命記23:3-4>。
待客之道這條律法,在整本聖經上可以找到許多不同的例子。舊約聖經中最好的例子,大概要算是妓女喇合的故事。在約書亞記二章,她冒著生命危險去保護她的客人--也就是那些被派來調查耶利哥城的探子。甚至到了新約時期,耶穌還告訴眾門徒,不要浪費時間在那些不接待或不款待他們的地方。事實上,這些城市違反待客之道的罪更被拿來和所多瑪相比。<路加福音10:10-13>
現在,從創世記的敘述中,我們讀到羅得款待這兩位客人。款待同時也有安全及保護的意涵。因此當所多瑪的人來敲羅得的門,想要傷害這些訪客時,羅得絕對必須為他們提供保護。
這段經文裡有一個常被討論的希伯來字,就是yada'。它當動詞時最基本的意思是”認識”(to know)。然而希伯來文是個動詞語彙豐富的語文,因此他們的動詞有許多豐富的變化是英文所沒有的。英文的任何一個動詞,都具有數個細微差異的意思,然而,希伯來文卻有不同的動詞來表達各個細微的差異。例如,要翻譯英文”to know”(認識)這個動詞,希伯來文則包含以下這些不同的動詞:
- bin:考量(to consider)
- yada':徹底認識(to know thoroughly) .
- nakar:明白分辨(to discern)
- sakal:瞭解並採行(to understand and to act upon)
- shama:聽懂(to hear with understanding)
- raah:看懂(to see with understanding)
- sakan:變熟稔(to become acquainted with)
yada'這個動詞有時會帶有性意涵。換句話說,徹底地認識(to thoroughly know )一個人,也就是性交上的認識(to sexually know)。在創世記4:1,我們讀到亞當yada'他的妻子夏娃,夏娃便懷孕生了該隱<英皇欽定本/KJV >。因此在創世記19:5中,所多瑪人很明顯地想要以性行為來接觸這些訪客(顯然他們是不願意的),因為這節經文使用了希伯來文yada'這個字。再者,訴諸於待客之道的律法,羅得反而要將自己那兩位從來沒有” yada'”過男人的女兒交給他們(19:8)。當這一個字在同一段經節中被使用兩次,我們當然只能以同一字義來解讀。既然羅得明顯地是因為性用途(yada')或強暴的緣故而交出他女兒,那麼我們就得相信所多瑪人的意圖就是要性利用(yada')或強暴這些訪客。還有什麼行為會比強暴你的客人更違反待客之道的律法呢?
這就是所謂的"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證實了傳聞已久的所多瑪和蛾摩拉罪行,天使於是警告羅得逃離即遭摧毀的城市,因為十個義人根本找不到。
當然還是有人會把第十九章的經文斷章取義,試圖證明神之所以毀滅所多瑪和蛾摩拉,乃是因為他們的同性戀行為氾濫。但我們可從前後文中看出,早在他們被毀和企圖強暴之前,神就已經向亞伯拉罕宣告祂對這兩城的審判了。
照著預設前提的第四點,我們現在要轉從其他經文中找出所多瑪被毀的評論。可能新約聖經中最清楚的類似記載就在路加福音10:10-13,門徒在此被告知那些不接待他們的城市將受比所多瑪和蛾摩拉更重的審判,而且在聖經中還有其他多處的註釋。另一個絕佳的例子是在以西結書16:48-50,此處列出所多瑪之所以被毀的罪行:
- 驕傲
- 安逸
- 懶惰
- 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
- 狂傲
- 在神的面前做可憎的事
我們找不到任何有關同性戀的事在此清單中。然而,拿此清單和路加福音中的論述與創世記18-19的記載同時相比,我們確實看到何為神所不喜悅的生活方式。
有些人試圖把"abomination"(可憎之事)這個英文字,看作是指稱同性戀行為的詞彙。然而,只要對此字稍加研究,我們就會有全然不同的發現。 希伯來文to'ebah這個字,經常出現在舊約聖經中。如果讀者研讀此字每次出現時之上下文,就會發現它總是與偶像崇拜有關或是同義。畢竟,誡命的第一條便是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神。關於to'ebah這個字最明確的定義之一可算是申命記7:25-26中用以作假神崇拜的偶像。然而"abomination"(可憎之事)這個英文字,有時的確有較廣義的用法:泛指任何與假神崇拜有關的事(箴言21:27)。顯然地,所多瑪人早已進行著假神崇拜的活動,因而在天使拜訪時才能展露那樣低等的墮落罪行。
在整部聖經提及所多瑪罪行的各處經文中,被誤用最嚴重的可算是猶大書的第7節,我們在此讀到所多瑪和蛾摩拉因為"一味想和天使行淫"(going after strange flesh)而受到永火的刑罰。
這是違反前提第三點的好例子。"斷章取義即扭曲原意"這句話雖然是老生常談,卻是真的。就像統計學的原理,任何事都能以斷章取義的經文得到佐證。
讓我們把以下的經文放在一起,就會得到一個荒謬的例子:
- 馬太福音27:5 "[猶大]出去吊死了"
- 約翰福音13:15 "我給你們作了榜樣,叫你們照著我向你們所作的去作。"
顯然,沒有人會如此愚蠢地以這經文作基礎宣稱我們大家都得吊死自己。但武斷地以猶大書7節主張"一味地想和天使行淫"(going after strange flesh)是同性戀行為也是所多瑪被毀的原因,不也一樣愚蠢嗎?
首先,和自己性別構造相同的另一個人類到底有什麼好奇怪(strange)的呢?但更重要的是到底第7節前半段是什麼意思:"又如(Even as)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in like manner)……"。 顯然二處斜體字是與前一節經文的內容相呼應的,因此讓我們來看看第6節的經文,在這裏我們讀到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受罰,隨後第七節告訴我們,所多瑪、蛾摩拉的人們也照著天使(in like manner to the angels) ”一味的行淫”(going after strange flesh)”。假若我們能夠知道所多瑪和蛾摩拉的人們做了哪些天使所做過的事,我們就能了解"一味行淫" (going after strange flesh)的真正意思,以及為什麼令上帝如此厭惡以致於天使與人都要受到如此嚴重的懲罰。
為了瞭解這些天使所犯的罪,讓我們回頭來看創世記第6章。我們在這裡讀到“神的兒子們“和“人的女子“同居交合,產出一支奇怪的後代,希伯來文稱之nephilim,這是個少見的字,用來指稱怪異(weird)或奇怪(strange)的事物。隨即在這個事件之後,神就降下洪水滅絕所有人類,唯獨挪亞一家除外。
那麼現在的問題當然就在於誰是“神的兒子們”?而且為什麼他們和“人的女子”同居是那麼大的錯誤?要了解“神的兒子們”這個詞彙,我們得讀約伯記1:6。在這裏我們讀到“神的眾子”之一撒但侍立在耶和華面前。今日我們都知道撒但是墮落的天使,所以我們會知道“神的眾子“是指其他的天使。在約伯記38:7中我們再次有相同的理解。因此我們若總結希伯來文”神的兒子們“一詞的意思是指天使,我們便看出創世紀6章所發生的事乃是化作”人身”的天使(angelic “flesh”)與人類“肉身”(human “flesh”)的同居交合。這就是在洪水發生前,並且根據猶大書6節在天使被懲之前,上帝忍耐的“最後極限”。
猶大書7節接著告訴我們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也照他們(in like manner )。還記得拜訪羅得的兩位訪客乃是天使,我們看到人類犯了相同的罪,企圖與天使同居交合,或"一味地行淫"(going after strange flesh),造成了如創世記6章所記載的相同結果:毀滅。再次地,我們在這裡所讀到的不是同性戀,而是二種截然不同層級之被造物的混亂苟合。
我們看到士師記19章中有段記載被一些人拿來和創世記19所多瑪的故事相提並論。然而,它們卻有一些不同之處:
- 首先,這裏的男訪客是個人,不是天使。
- 再者,基比亞城的人們接受了利未人的妾替代利未人,並將她強暴至死。
再一次地,在這章經文中我們並沒有看到同性戀,而是看到強暴。那些人想要強暴利未人,但卻滿足於強暴他的妾。再一次,基比亞城之所以被毀(士師記20:38-44),不是因為同性戀,而是因為他們(異性)的強姦罪行以及違反了待客之道的法律。
這一章我們還需要再看一處經文:創世紀34章。這裡我們讀到雅各的女兒底拿被希未人示劍給沾污。因為這椿異性戀的強暴罪行,示劍的家鄉遭致毀滅。然而僅管遭到毀滅,我們沒有聽見任何人譴責異性戀,而只是譴責強暴的罪行。那麼所多瑪的例子也理當如此。如果我們認為所多瑪之眾多罪行中只有企圖強暴人(他們其實是天使)這一項罪名是導致全城被毀的原因,那麼譴責應當公正全然地歸咎於強暴,而非同性戀。
第二章
利未律法 (Levitical Law)
我們常聽到在爭辯學上(polemics)被用來駁斥男女同志基督徒的兩節利未記經文:「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18:22)與「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20:13)
兩節經文中我們都讀到“abomination“(可憎之事)這個英文字與禁止的行為有關。在上一章我們指出“abomination“(可憎之事)這個字與偶像崇拜息息相關。那麼這行為是如何與偶像崇拜有關呢?再一次,經文的上下文能幫助我們。
在這兩章中,我們發現這項行為是在一串禁止的行為表列中,而它們都與「摩洛崇拜」有關(18:21;20:2)。
我們必須記住,利未律法是在以色列人旅經充滿偶像崇拜者及敵意的領土時頒佈給他們的。而這些沙漠人民當時所崇拜的主要神祇乃是摩洛,一個火神。
上帝給以色列人的主要教誨已總結於利未記18:3中:「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上帝要這支被揀選的民族成為「獨特的人民」,不被鄰國的行為給玷污。任何可能使以色列人與鄰近民族及其行為有所關聯的事,都要謹慎地避免。尤於這個緣故我們在利未記中讀到了幾個特別的禁令,這些全都是摩洛異教崇拜的行為:
- 人獸交(18:23)
- 以孩童獻祭(20:2)
- 拜偶像(19:4)
- 剃鬍鬚(19:27)
- 紋身(19:28)
- 巫術(20:6)
- 經期中行房(20:18)。
以色列人只要犯了上述某一項惡行,就等同於摩洛崇拜者,並使自己成為偶像崇拜者(行可憎惡的事)(committing abomination)。因此上帝將這些行為列入以色列的律法中。
除此之外,希伯來人對女性的神學觀乃基於他們對男女受造的認知,希伯來人既認為男人是按著神的形象所造,那麼身為神在地上的形體也必須以等同於神般的敬畏與尊重對待之。然而,他們既相信女人是按著男人的形象所造,女人與神的距離也就遠了一步,因而不配同等的尊重。因此,女人的地位在男人之下,並且完全因著男人單方的目的而受他們的支配、利用。女人在性上被使用來滿足丈夫的慾求,並且沒有決定自己命運的自由。如果一個男人以對待女人的方式來對待另一個男人時,那就是貶低了“上帝形象”,反倒成了人類微不足道的所有物,如同女人一般。這是對神以及神的形象-男人最直接的侮辱。因此,「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就是將神貶低成微不足道之所有物的褻瀆行為。(保羅當然也試圖糾正希伯來人對女性的神學觀-加拉太書3:28。)
我們知道律法的目的有兩面:一是保持以色列人潔淨,不被信奉異教的各國沾污。二是教導他們人自己不可能達到完美,因而需要一個完美無瑕的獻祭替他們的不完美贖罪。當基督,這完美的獻祭降臨,律法也就達成了它的目的,因而不再有用處了。
初代教會掙扎於律法主義的問題:「基督徒該遵守多少律法才夠?」保羅在他寫給加拉太教會的書信中,做出強烈的回應。完全的祭物既然已將我們從律法的譴責中釋放了出來,我們就再也不活在律法的譴責之下了(3:23-25)。我們活在信心裡的,就都不再受律法的管轄(4:30-31)。事實上,如果我們企圖要達到律法的所有要求,便是等於宣稱基督是愚拙的,祂的死也成了枉然。(2:21)。
要是開始挑出幾條律法必須遵守卻認為其餘的律法都已失效,那將會非常危險。現今,已經很少有基督徒會以不可吃某些食物,不可剃鬍鬚,甚至不可與經期中妻子行房……等等律法來箝制我們。然而,卻單單有條律法被拿來限制男女同志基督徒,這真的是前後一致的聖經釋經學嗎?基督給了我們兩條生活的誡命:馬太福音22:37-40。
如果我們要活出這兩條基督的律法,我們得要將我們自己和其它所有的律法分離,以及與那些將律法強加於我們身上的人分離(4:30-31;3:23-25)。
第三章
異教神的祭司們 (Qedeshim)
欽定本(KJV)譯者所犯的錯誤之一,已被後來的譯者在許多現代版本中修正,然而,很多傷害已經釀成,全肇因於那些套用欽訂本舊約部份經文在同性戀身上的人,。
希伯來文qadesh(異教神的祭司)(複數:qedeshim異教神的祭司們 )這個字,在欽定本中被譯為sodomite(s)(雞姦者),這是極不恰當的翻譯,尤其它是動詞字根“成為聖潔”(to be holy)的名詞型態。這個字較好的翻譯應該是「祭司」。但在希伯來文裡,一般是以qadosh這個字來表達祭司,因此,我們必須分別qadesh和qadosh的差異性。對希伯來人而言,差別就在於qadosh(祭司)侍奉耶和華,而qadesh (異教神的祭司)侍奉異教神祗。
若仔細研究舊約聖經中提到qadesh (異教神的祭司)的六段經文 (申命記23:17、列王記上14:24、列王記上15:12、列王記上22:46、列王記下23:7、約伯記36:14) ,我們很快就看到在每個例子中qedeshim(異教神的祭司們)就是在孕育之神的異教(fertility cults)中服侍的祭司。這些祭司被實際指派至許多不同的孕育之神的廟宇裡接受其崇拜者獻上的性祭。因此,一些較現代的聖經譯者已使用「異教娼妓」(cult prostitute) 這個較貼切的專詞來形容他們。
耶和華自然是禁止以色列的男女從事這些行為(申命記23:17),並命令他們在那地除去這些事。然而,這件事絕對與「同志」鮮少關聯,甚至是沒半點關聯,同志基督徒尤是。
當我們進入新約時期時,我們仍舊看到孕育之神的異教存在,如在以弗所的黛安娜(亞底米)(Diana Artemis)(使徒行傳19章)。許多保羅帶領得救的信徒,都曾涉及這些假神崇拜,他特別寫信叫哥林多人要棄絕他們從前崇拜中的那些行為。即便基督徒有很大的自由空間,但我們也不容許自己成為崇拜這些假神的推波助瀾者。在哥林多前書第六章裡,保羅列出了許多用來指稱哥林多的qedeshim(異教神的祭司們)以及許多敬拜假神者的用語。
他所用的專詞之一是希臘字arsenokoites,這個字已為數個世紀以來的翻譯者製造了不少麻煩,保羅似乎是第一個在寫作中使用此字的人。約翰·鮑威爾(John Boswell)在他的書基督教、社會容忍與同性戀(Christianity,Social Tolerance,and Homosexuality)中,在該主題上對這個字做了很好的研究。但他對arsenokoites這個字所下的結論是一個在性交(sexual encounters)中「採主動角色的男妓」。顯然這個希臘字可以很容易的成為保羅用來取代希伯來字qadesh(異教神的祭司)的對應字。
多年來,許多翻譯家都試著把arsenokoites(採主動角色的男妓)當做arrenokites的同義詞,而arrenokites通常是指「男同志」,所以許多的英文翻譯就使用某種形式的同性戀行為來翻譯arsenokoites(採主動角色的男妓)這個字。這的確似乎有點奇怪,但在判斷該字字義的幾個希臘辭書所引用的來源之一是六世紀Jejunter這本書中的一段文字,其上下文為:「男人和自己的妻在一起時,甚至也會扮演arsenokoites(採主動角色的男妓)。」--根本與同性戀無關。
當我們明白了arsenokoites(採主動角色的男妓)等同於qadesh(異教神的祭司)時,我們就更能理解保羅寫給哥林多(哥林多前書6:9)與提摩太(提摩太前書1:10)之書信意義。(提摩太是當時以弗所的主教)那些助長假神崇拜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
第四章
保羅和同性戀 (Paul and Homosexuality)
我們已經看到一個保羅的用字被翻錯:arsenokoites(採主動角色的男妓)。接下來,我們也要簡短地評論第二個類似的字:malakoi,這個希臘文的形容詞也出現在在哥林多前書6:9中一連串導致人不能承受天國的行為中。
雖然malakoi在許多英文版本聖經中被翻為“effeminate”(女性化、娘娘腔)或“catamite”(作孌童的),這個希臘文形容詞常出現在希臘文學中,並且鮮少帶有性意涵。事實上,在新約聖經出現的另三處,它都被正確的翻了出來:兩次在馬太福音11:8,一次在路加福音7:25。它基本的涵義是“柔軟”(soft),但若用在人身上,通常是“怯懦“的意思,一個不願為正義挺身而出的人,當然不能承受神的國。 (參照:路加福音9:62)。對malakoi如是的理解當然比任何同性戀的翻譯更符合保羅的神學觀。保羅一直不斷地鼓勵他所帶領得救的人,無論代價多高,都要能為真理挺身而出。(腓立比書1:19-30)
在同性戀議題上,最常被引用的保羅書信經文可算是羅馬書1:26-27。然而,很快看一下26節開頭的幾個字“For this cause”(因此),這立即告訴了我們,若沒有參照整個前後文就任意引用這兩段經文時是不充足的。
第一章的重點是什麼呢?保羅警告很多人他們因為敬拜受造物而非造物主而有罪了 (25節) 。愛任何的事物多過愛上帝便使那事物成了我們的偶像;對偶像的愛就是不自然、不順性的愛(unnatural love),叫作情慾(lust),情慾會帶來其必然的後果,而上帝任憑這些偶像崇拜者放縱他們的情慾,並受其自然的後果。
在羅馬書一章中有三個關於情慾的例子。首先是把智慧當偶像的情慾,它的自然的後果便是愚拙(22節)。再者,有些女人允許性成為她們的神,當上帝任憑她們轉向自身的情慾時(可羞恥的情慾),其後果就是她們將原本順性自然的性愛(natural love for sex)變為逆性不自然(unnatural)之事(26節)。保羅並沒有明確指出逆性不自然的性行為(unnatural sexual conduct)是什麼,但對不同的人來說,可能是不同的答案。但不論是什麼,對那些以性為神的人就是做了不自然順性的事。
第三,保羅說有些男人讓性成為他們的神,同樣的事再次發生,他們會棄絕自然順性的事,同時轉向逆性不自然(unnatural)的性行為,以滿足他們自己的神,也就是性的情慾。(27節)
這段經文尤其不該用於同志基督徒身上。因為對基督徒而言,上帝位居我們生命中的首位,其他所有的慾望都是次要的。所以,性不是神,我們也就不在羅馬書1章所譴責的範圍內。
然而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所描述的是天性喜歡女人的男人。性偏好對象是女人的男人,將性變成神的後果也十分可能將其對女人的情慾轉移到其他男人身上。注意”情慾”(lust)-並不是愛。很有意思的一點是這些男人必須katergazomai和其他男人的性行為,ergazomai這個希臘字本身意謂「工作」(work)或「完成」(accomplish),但若冠上kat這個介系詞,便表示「需要極大的精力才能完成」。對天生喜歡男子的男人而言,並不需要如此,這裡使用這個特別的動詞,是否意指著強姦行為呢?無論如何,對天生喜愛男人的男同志而言,他們是絕對不需要katergazomai(極大的精力才能完成)和另一個男人的性行為。
但當然會有人說,任何不自然的事都不符合神要給我們的旨意,所以既然保羅稱異性戀為自然,那些同性戀者就不在神的旨意裡,也就得不到上帝的祝福,這絕對是誤解了保羅使用「自然」(natural)這個專詞的用意。
以相同的角度來理解保羅所使用的”自然” 這個專詞,就有許多教會基於哥林多前書11章14節來譴責頭髮太長的男人。然而,那神為什麼要大大賜福起拿細耳誓約的人?這誓約還包括永不剪髮的約定。不剪髮而蒙神祝福的那些人當中最有名的應是參孫,當他剪髮背約時,他便失去神所賜給他的特別力量。(士師記13-16)
由此可知,保羅的“nature“(自然、順性)這個字並不是這樣的意思。那麼他用這個字時,究竟想表達什麼意思呢?當我們用這個字的時候,我們指的是什麼呢?簡單來說,”natural“(自然、順性)這個字意謂著”習慣地遵守“(customarily observed)。(參考羅馬書11:24)的確,不論在保羅的時代或是我們現今,大部人的遵守的習慣偏好都是異性戀,但這並不代表那14%喜歡同性的人就比較不蒙神祝福。
另外一個有意思的地方就是保羅在羅馬書結尾的問候語。假若保羅真的如此敵視男女同志,他為何要向一位眾所周知的男同志問候呢?然而我們在羅馬書16:11發現保羅向拿其數一家問安,而拿其數是尼洛王(Nero)當時有名的愛人。事實上,很多初代教會歷史學家,如戴奧尼色斯(Dionysius)就主張拿其數成功地為保羅向尼洛求情,使他在第一次被逮捕時獲無罪釋放。
我們的確難以想像保羅會是那麼多人口中認為反同志的人,同時我們也看見他的著作並沒有任何反對的跡象。
第五章
基督與同性戀 (Christ and Homosexuality)
如果基督是基督教的中心,那麼當然祂對這個主題所說的任何事都要是絕對的權威。然而,不論我們多努力的搜尋,我們還是找不到福音書記載任何耶穌口中說出關於這議題的評論。
有些人以為他在馬太福音19章中的論述便是與這個議題有關。當法利賽人問他有關離婚的教導時,他下了個評論說明起初神的旨意並不包含離婚。我們在婚禮中常常引用的熟悉宣言便是出自於此:“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二人成為一體,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人,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那些以創造的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 of creation)來論辨此議題的人會說:「既然上帝起初就要女人和男人在一起,同性戀就不在神要給人的計畫中。畢竟,『上帝創造的不是亞當和史提夫,而是亞當和夏娃。』因此,唯有異性戀婚姻才在神的旨意裡。」
當然,我們立刻就會想到,基督並沒有結緍,那他要如何成就神的旨意?我們也會好奇保羅怎敢如此大膽地推舉獨身高於神旨意的婚姻呢?(哥林多前書7:7-9)。
我們並不是唯一有這些疑問的人。我們在同一章(馬太福音19:10)發現,門徒就說他們不能夠理解為什麼有人會想結婚,於是耶穌在11-12節中以一個不尋常的敘述作回應,結婚而不離婚的計畫不是賜給每個人的,而是只給那些適用的人:那些真的該結婚的人。
他接著做了奇特的敍述說明哪些人並不適用:天生的閹人、後天人為的閹人、以及那些為了天國的緣故而選擇自閹的。那麼這些閹人是指誰呢?
大部分的人以為閹人只是被去勢的男人,然而,不論是希臘文的新約或希伯來文的舊約都不支持這個看法。在馬太福音19章中所用的希臘字是eunouchos,一個陽性名詞,意指「在eunouchia狀態中的男人」,而eunouchia是指「未結婚狀態」的一個名詞,在所羅門智慧書3:14中有引用eunouchos(未結婚的男人)這個字,並提出一個觀念:不是去了勢的男人才能是eunouchos,因為文中提及eunuchs(閹人)在自慰。我們也在舊約讀到一個已婚男人卻被叫做閹人。波提乏在創世記39章中被描述為saris(希伯來字,在他處被譯作閹人),而在這裡用護衛長(chamberlain)來翻譯saris這個字是因為波提乏已經結婚(但沒有小孩),顯然他有陽萎症,這也就是為什麼他的妻子試圖去引誘約瑟的原因。
古代的文化認為一個家庭最大的詛咒就是沒有後裔,任何無法製造子嗣的人就叫做saris(閹人)。而男性saris的女性對應字則為sarisa‘。雖然在舊約中出現的閹人都是男性,但當時絕對也有女閹人,因為在猶太法典(Talmud)中能找到其陰性對應字。
因此我們現在若能了解耶穌在馬太福音19章所談的是那些無法生育的人,或因某種理由而沒有小孩的人,可能是生活處境的緣故,或是因為宗教而做的決定,那麼所有的閹人就都不適用於這個婚姻的教導。不論運用那種哲學或心理學來解釋,顯然大部分的男女同志並沒有小孩註,因此他們也就不適用於馬太福音19章中專門給已婚者的教導。
在以賽亞書56:3-5中也有一段很有意思的經文,這經文告訴我們,謹守上帝之約的閹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在天上會比那些被稱作神兒女的,得著更好的福份。這顯然和耶穌在登山寶訓中的教導(馬太福音5:10)雷同。今日的閹人(男同志和女同志) 如同基督徒持守新立的約,卻多麼常得面對其他神的兒女的逼迫?然而如果我們能堅立在這個約定上,我們必將承受神天上的國,並且得著比其他神的兒女更好的賞賜。
註:事實上,基督說姦淫(fornication)是離婚的根基,而此字在希臘文意指任意使用或濫用其性伴侶,來滿足自己的需求,而不考慮對方。許多男女同志走入異性婚姻中時,常就發現自己處於這樣的境況,因而,他們有符合聖經原則的根據來行離婚。